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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心供氧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物与各类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
表2.0.3
|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乙类生产物 | 湿式氧化贮罐 | ||||||||
≤1000 | 1001~50000 | >50000 | ||||||||
其他各类生产 建筑物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10 12 14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5 | 25 | 30 | 35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50 | ||||||||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 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过 5t的总降压站 | 25 | 25 | 30 | 35 | ||||||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 25 20 | 25 20 | |||||||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 20 15 | 20 15 | |||||||
厂外道路(路边) |
| 15 | ||||||||
厂内道路(路边) | 主要 次要 | 10 5 | 10 5 | |||||||
电力架空线 | 1.5倍电杆高度 | 1.5倍电杆高度 | ||||||||
液化石油 气贮罐 | 单罐容量(m3) |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 12 18 20 25 30 40 50 | 20 25 30 40 50 60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空分塔)或戊类生产(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物,与其他甲类生产物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较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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