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咸宁中心供氧气体系统之器械空气
1 一般规定
(1) 器械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条的规定。
(2)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机组组成应符合本规范*.4条规定。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应与医疗空气共用压缩机组。
(4) 非独立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吹扫、非医疗气动工具、密封门等的驱动;
(5) 器械空气机组应至少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当较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应能满足较高设计流量。
(6)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7) 机组内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压缩机。
咸宁中心供氧过滤器及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组如使用有减压装置,则器械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机组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两级或两级以上过滤,系统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在98%以上;
(3) 每级过滤应设有备用过滤器,常用与备用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需求;
(4) 每个器械空气过滤器应有滤芯寿命监视措施;
(5) 如使用含油压缩机,器械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活性炭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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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安奎先生(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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