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制氧设备管路系统逐渐加压至设计压力的1.05倍,保压10min,再逐渐降至设计压力,然后用皂水检漏法检查系统管路,阀门和连接处,不应有气泡出现,则符合5.5条规定。
收声设计放置在离制氧设备前、后、左、右1m处,高度为制氧设备中心的水平面位置,当制氧设备稳速运行时进行测量,所测噪声应符合5.4条规定。
制氧设备开机在30min后,测量此时的氧产量,应符合5.5条规定。本系统采用数字流量计(其流量计量几乎不受流体密度、压力、温度等参数影响),可直接读数;如用户另设流量计,采用的是浮子式流量计时,应对不同压力和温度进行流量修正,在忽略温度参数时,氧气在标准状态下流量的简单计算公式为:
QSN=0.92QN√ p+1
式中QN为流量计指示值(m3/h),QSN为氧气在标准状态下流量(Nm3/h),P为表压(kg/cm2)。
6.6指示灯及按钮颜色检查
目测,应符合5.7条规定。
6.7储氧压力容器外购配件
检查外购配件的随机文件,应符合5.8条规定。
6.8电气安全性能试验
6.8.1保护接地电阻
按GB9706.1-1995中18f)规定进行应5.9.1的规定。
6.8.2连续漏电流
按GB9706.1-1995中*19章规定进行应符合5.9.2的规定。
6.8.3电介质强度
按GB9706.1-1995中*20章规定进行应符合5.9.3的规定。
6.8.4潮湿预处理
按GB9706.1-1995中4.10规定进行应符合5.9.2、5.9.3的规定。
6.9环境试验
按YY/T0298-1998中6.8的规定,按照GB/T14710-93中*8章的试验程序、*10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5.10的规定。
新乡中心供氧系统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产品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方准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