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术室净程*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建设规模 | 200张床以下 | 200~399床 | 400~599床 | 600~899床 | 900~1199床 | 1200~1500床及以上 |
建筑面积指标 | 110 | 110 | 115 | 114 | 113 | 112 |
*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面积的比例(%)
部门 | 各类用房占总面积的比例 |
急诊部 | 3~5 |
门诊部 | 12~15 |
住院部 | 37~41 |
医技科室 | 25~27 |
**系统 | 8~12 |
行政管理 | 3~4 |
院内生活 | 3~5 |
注:各类用房占总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二十三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表3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项目名称 |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 600 |
螺旋断层放射**系统 | 450 |
X线立体定向放射**系统(Cyberknife) | 450 |
直线 | 470 |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 | 300 |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 150 |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 260 |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310 |
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系统 | 240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二十四条综合内预防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工作人员35m2的标准增加预防用房的建筑面积。
*二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室。
开展**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二十六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面积指标 | 10 | 2.5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二十七条 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