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中心供氧厂家
内蒙中心供氧管道的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允许分段进行,经试验后,应符合4.2.7条要求。试验压力大于3 MPa的中、高压管道,采用无油水试验,持续10min。中、高压管道耐压试验可在安装到系统之前进行,试验后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吹净。试验压力在3MPa以下的氧气管道,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耐压试验(压力应逐级缓升,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2.10 管道的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应在耐压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用压力表不低于1.5级。
气密性试验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充入试验压力后断开气源,保持 24 h。
气密性试验允许分段检查(合理随机分段,一般含50个终端分一段)。其泄漏率按式(2)计算,应符合4.2.8条的规定。
式中:A——平均每小时压力降,%;
p1——试验开始时**压力,MPa;
p2——试验结束时**压力,MPa;
T1——试验开始时**温度,K;
T2——试验结束时**温度,K;
t——试验时间,h。
5.3 终端
5.3.1 将器械插头及氧气湿化器插头一一插入各使用终端,检查插卸灵活性、互换性和气密性,应符合4.3.1条的要求。
5.3.2 检查手术室和抢救室终端数,应符合4.3.2条的要求。
5.3.3 在5.2.2条试验条件下,用氧气湿化器上的流量计检查终端流量,应符合4.3.3条的要求。抽查终端总数20%(至少5处)。
5.4 报置测试
5.4.1 关闭气源,缓慢放出供氧管道中气体,当欠压报置发出声、光信号一瞬间,记下管道压力值,重复3次,按式(3)计算,应符合4.4.1条的要求。
式中:β——报置相对误差,%;
pb——实际报警压力值,MPa;
po——预置报警压力值,MPa。
5.4.2 用听觉以及视觉检查声光报警,应符合4.4.2、4.4.3条的要求。
5.4.3 检查本质安全型电路技术认定证明文件,安装和设计应符合文件要求。
内蒙中心供氧检验规则
6.1 中心供氧系统应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6.2 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a.中心供氧系统图样及流程图;
b.中心供氧系统检验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c.主要设备及备件清单;
d. 操作、使用及维修规程。
6.3 中心供氧系统采用全部项目逐项检验,检查分类按GB2828,分类检查项目按表2规定。
6.4 验收时A类应一次通过;B类允许有一项经修复后一次通过,C类经修复后应一次通过。
表2
不合格分类 | A类 | B类 | C类 |
检查项目 | 4.2.5、4.2.6、 4.2.7、4.2.8 | 4.1.1.1、4.1.1.1、4.1.2.3、 4.1.2.4、4.1.2.5、4.2.1.1、4.2.1.2、4.2.2.1、4.2.3.1、 4.2.3.2、4.2.3.4、4.2.4、 4.3.1.4、4.4 | 4.1.1.2、4.1.2.1、 4.1.2.2、4.2.2.2、 4.2.3.3、4.2.3.5、 4.3.2、4.3.3 |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在中心供氧站内,应有固定铭牌一块,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 出厂编号;
d. 出厂日期;
e. 本标准号。
7.2 中心供氧系统管道临近接头、阀门附近及与其他管线并行处,应涂白色色漆标志图,色漆圈长度20 mm。
7.3 中心供氧系统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操作、安全使用规则及维修规程、随机备件及设备件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一并装入塑料袋中,随产品交付。
所属配套设备应单独附有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装箱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运输和贮存时应用塑料袋包封固定在包装箱内,安装后随产品交付。
检验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c. 产品主要性能指标;
d. 检验员代号;
e. 检验日期。
7.4 中心供氧系统成套设备分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包装箱应牢固并具有防雨及防潮措施,保证产品不受自然损坏。设备管道接口必须封住,以免进入杂质及污物。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
c. 净重、毛重;
d. 体积(长×宽×高);
e. 出厂日期;
f. “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字样或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
7.5 包装后的设备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过80%、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